法律分析:
判处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决书罚金是必须缴纳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可由强制缴纳。
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也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中,附加刑可单独或适用。
综上所述,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纳,若无法缴纳罚金,又未与进行沟通的,可能会加收滞纳金。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可单独或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如果当事人不缴纳罚金的,人民会强制缴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