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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付款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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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方的支付
招标方一般会支付给联合体中的牵头公司,如果要求招标方分别支付给联合体的两家公司,可以和招标方约定,写在合同里即可。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分别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共同投标协议在联合体成立后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的,所以在该协议里已经有约定。履约担保可以牵头人一个人支付,也可以由成员组成员按约定比例支付,这是都允许的。
二、联合体工程款的走账
联合体中标后,各方根据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收到的工程款的实际金额开具。按《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分别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组成的联合体,就相当一个法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把钱支付给一家,但是必须由牵头人同意或成员组同意。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有:
1、联合体由主办人(牵头单位或负责单位)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4、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三、联合体工程特点
法律定义使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适合大型建筑和复杂的工程。
(2)由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在我国,联合体中标后,各方根据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收到的工程款的实际金额开具。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联合体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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