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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钱交罚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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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钱交罚金,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才会酌情考虑减免。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

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一、罚金有几种缴纳方式

(一)自动缴纳。

1、指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3、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

1、指人民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2、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3、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

1、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

1、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2、笔者认为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1)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

(2)其次,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

(3)再次,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要查证属实。

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二、判罚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

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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