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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 海事仲裁中心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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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种观点: 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起诉,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1种观点: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包括了哪些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3种观点: 【仲裁范围】我国海事仲裁范围有哪些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1种观点: 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广泛存在于海运提单、租船合同、造船合同等各类海事法律文本中。海事仲裁协议是指发生于海事运输服务中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管辖的意思表示,与普通民商事纠纷相比,海事海商纠纷一般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因此海事仲裁协议也一般多具有涉外性。一、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管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和人民均对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具有管辖权,如一方申请由人民作出裁定,即由人民享有最终管辖权。最高人民发布通知直接指定上海海事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即某种程度上确认了海事管辖的优先权。此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由此可知,海事对于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最终的管辖权,其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有一项因素涉及国内,我国的海事均具有管辖权。二、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适用法律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国内仲裁协议的效力标准审查涉外仲裁协议的现象,即适用国内法律审查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于缺少必要条件的仲裁协议效力不予认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1种观点: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海事争议案件2000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四)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五)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六)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七)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八)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九)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十一)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十二)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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